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8428号“Future Science Pri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099107号“未来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36461号“夏日锋尚 FUTURE SUMMER FENG I LOVE THE SUMMER BECAUSE OF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17237号“未来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20479号“FUTURE WEA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90890号“FUTU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四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广告等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uture Science Prize”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整体印象、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uture Science Prize”(可译为未来科学奖)表现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外文商标,其作为商标用在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指定使用的服务曾获得该奖项,或与之具有关联,从而对指定服务的服务来源、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等产生误认,进而引导消费,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