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天下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2282号“天下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50676号“网络天下network the world”商标、第8062123号“天下网”商标、第13232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并存,依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网络天下”、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袜、帽子(头戴)、套头衫、连衣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婚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帽、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靴、鞋、运动鞋、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