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斯特韦斯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3415号“SureStay SIGNATURE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001275号“JINGEDA HOTEL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