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58345号“尚酷SK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尚酷SKU 22258345

阅读:103333 2018-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8345号“尚酷S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28617号“酷尚 COOLPLAY”商标、第19181464号“世库S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

  申请人: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8345号“尚酷S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28617号“酷尚 COOLPLAY”商标、第19181464号“世库S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2.申请商标相关产品购销合同。3.申请人开设的阿里巴巴店铺及相关产品销售情况截图。4.申请人公司门牌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酷尚”文字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SKU”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电传真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传真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键盘、便携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性。据此,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58345号“尚酷SK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尚酷SKU 2225834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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