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88659号“CLOUDE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LOUDEX 6988659

阅读:46495 2018-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邦柯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88659号“CLOUDE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208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7日向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邦柯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88659号“CLOUDE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2208号决定,于2017年08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1.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2.室内装璜服务上使用第6988659号第37类“CLOUDEX”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第6988659号第37类“CLOUDEX”商标在“1.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2.室内装璜”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立于2006年,是中国最早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服务商之一,也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电信中立第三方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IDC)等。复审商标一直被持续使用,且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所提供的服务涵盖了指定的服务项目。申请人未收到商标局的举证通知。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14年-2017年部分服务合同;

  2、2014年-2017年部分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申请时间为2008年10月8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10年6月28日,2013年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建筑;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维修;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璜服务上。因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璜服务上的注册,因此本案的复审服务为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璜两项,建筑信息等其余服务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07月15日至2016年07月14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璜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涉及的服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IDC)或与其相关的互联网数据信息服务,与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璜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璜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璜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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