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成都商肃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0940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于2017年11月13日转让至海南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本案现申请人为:海南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445568号、第9347761号、第11989251号图形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