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23248号“法宝fa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4546号“法宝”商标、第1799620号“法宝bon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被商标局依法撤销,且该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两商标之间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