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费特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44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252053号图形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282353号图形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