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威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4904号“净蜗蜗Gain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58678号、第9656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并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产品宣传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显著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领带;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宣传单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