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邱圣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38301号“VIT△MIN SECR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难将其认为包含英文单词“VITAMIN”,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和成分产生误认,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次,申请商标独立显著部分为“VIT△MIN”,其个别部分虽经设计,但从整体表现形式来看,相关公众易可将其作为“VITAMIN”识别,该部分译为维生素、维他命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减肥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