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金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浩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7168号“Bee Be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11656号“BEE+”商标、第6311233号“蜂之都Bees及图”商标、第8372984号“汇百蜂BEE及图”商标、第3495614号“BEE及图”商标、第10739340号“B.E.E及图”商标、第108357号“蜜蜂及图”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