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嘉华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朗信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9914号“奉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4393号决定,于2017年06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679914号第36类“奉天”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第1679914号第36类“奉天”商标,原第167991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3年,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等,先后投资控股成立了辽宁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奉天置业有限公司等。“奉天”商标一直由辽宁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辽宁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主办的企业宣传杂志;
4、两名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职员照片及胸牌;
5、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发布的停电通知、物业费收取通知;
6、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办公场所外围及内部照片;
7、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举办的联欢会、法律知识讲座等活动照片;
8、物业费发票;
9、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申请时间为2000年8月4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11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评估;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上。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06月23日至2016年06月22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等。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证明复审商标许可给辽宁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证据8物业费的收取发票形成时间在指定时间内,项目为物业费,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辽宁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收款单位。证据9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等。以上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至7可作为上述证据的佐证。鉴于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服务与不动产出租等其余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