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峨眉山万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8924号“点睛川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46159号图形商标、第20058789号“黄龙绿农及图”商标、第13989909号“奥凯龙 OKERON及图”商标、第4610773号“龙洋及图”商标、第11966699号“灵龙湖及图”商标、第12988807号“谷养多多及图”商标、第5032601号“湫泷 QIU L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