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山至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33579号“至享•家居ENJOY HOME FURNIS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20914699号“至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69109号“致享ZHI XIANG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08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审查,在枕头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枕头;镜子(玻璃镜);床垫;软垫;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家具门;办公家具”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枕头;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枕头”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