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奥琪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87611号“奥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4894074号“奥琪特AO QI 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