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百无一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2896号“百無一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法获准登记的企业商号,已使用近两年,未产生过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出处为清代黄景仁的《杂感》:“百无一用是书生”,但该诗句采用反讽的手法表达了作者自嘲愤激之情,并非其消极颓废之作。作者也并非真正觉得读书无用。因此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服务上不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应予以初步审定 。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百無一用”为“百无一用”的繁体版,意思是百样之中无一有用的,用于形容毫无用处。申请商标含有贬义,用于指定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分析”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等产生错误的联想,进而对文化及思想的传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相同近似的重要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