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兰县北药开发协会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7732号“三姓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66548号、第172678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了足以与他人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官网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三姓府”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汉字“三姓坊”、“三姓园”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土豆片;干食用菌;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两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