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燎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6921号“城市论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75767号“城市IN CITY IN”商标、第6481988号“城市超市及图”商标、第15447560号“城市123”商标、第14783815号“城市IN”商标、第21308350号“城市114”商标、第12544945号“城市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复印件、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由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被驳回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城市论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