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69122号“王府·生态粥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府·生态粥城 21269122

阅读:38961 2018-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市熙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69122号“王府·生态粥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03784号“王府CENT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独特,具有原…

  申请人:重庆市熙博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69122号“王府·生态粥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03784号“王府CENT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义独特,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王府·生态粥城”中含有“生态”二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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