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9231号“杂 杂物社M&G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61488号“九木”商标、第11406352号“九木”商标、第1992895号“M&G”商标、第4001794号“M&G”商标、第1594496号“万宁M&G MANNING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