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叶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1360号“胡先生Mr 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50578号“胡先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8156762号“胡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通过持续和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天猫商城旗舰店及产品截图;2、针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的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胡先生 Mr Hu”与引证商标一“胡先胜”、引证商标二“胡先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磨过的);花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米粉(粉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