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新非凡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0134号“一考非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90390号“一企非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9074917号“一表非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网页证据。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一考非凡”与引证商标一“一企非凡”和引证商标二“一表非凡”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网页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