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贵蜂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79592号“贵蜂 GUI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41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14450号“贵蜂GU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7618号“贵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1667216号“贵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使用、销售证据等。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贵蜂”与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贵峰”和引证商标四中文部分“贵蜂”文字相同或相近,其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GUIFENG”字母构成相同,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补药(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