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66410号“疯狂贪吃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377596号“疯狂贪吃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上相近,两商标共存于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