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78248号“药明康德 WUXI APP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WuXi”并非唯一指向地名“无锡”,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WuXi”作为字母组合,与作为行政区划的地名“无锡”并非唯一的对应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