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2678号“浪莎LANSW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433075号“LANS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