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联智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09491号“L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615号决定,于2017年05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基金会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走访调查,被申请人并未于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指定的全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同时根据项网络检索和被申请人的公司介绍,被申请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灯具生产,并不涉及复审商标所指定的各项服务。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注册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其相关使用证据已在答辩商标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答辩中提交至商标局,商标局也对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可见答辩人针对答辩商标进行了商标法规定的使用使用。
根据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有任何使用。复审商标为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有本质区别。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中使用的并非复审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缺乏关联性,应不予采纳。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上“公司简介”和“制造优势”网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爱国者”商标撤三案件中关于第35类使用证据的判决复印件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合同;电子账单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电子产品(替他人)”等服务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其显示的服务也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08月03日至2016年08月02日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