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51724号“imvel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mvely及图 13551724

阅读:153501 2018-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布干法恩希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渊赞机电仪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对第13551724号“imvel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1…

  申请人:株式会社布干法恩希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渊赞机电仪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对第13551724号“imvel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112518号“IMVE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IMVELY”品牌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恶意取得注册,同时,争议商标亦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引起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所属类别不同,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未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淘宝页面页面截图等。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2月7日。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相距甚远,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商标已经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领域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仅涉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特定民事权益,不适用该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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