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15431号“Sanitary ware's wind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itary ware's window及图 21215431

阅读:176030 2018-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谢麟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鹏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15431号“Sanitary ware's wind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442258号“NATIONAL GEOGRAPH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9249号“忠辉Sanit…

  申请人:谢麟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鹏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15431号“Sanitary ware's wind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442258号“NATIONAL GEOGRAPH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9249号“忠辉Sanitary zho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器、卫生设备用水管、沐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文字“Sanitary”,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淋浴器、卫生设备用水管、沐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215431号“Sanitary ware's wind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itary ware's window及图 212154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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