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0907号“雪莲 FLAWLESS SNOW LOT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了第3476394号、第3036395号、第5787265号、第6309590号、第7345325号、第3036396号、第7345363号、第3922018号、第6492220号、第150818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五、七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因此上述两个商标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其余八个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印象上存在差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在先注册的第49377号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被市场和消费者熟知,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八的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共存协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雪莲”商标的荣誉证书。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五、七的所有人为北京京纺雪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的出具公司为北京京纺雪莲有限公司,非引证商标五、七的所有人,我委对上述《商标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2、引证商标八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8月20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整体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文字部分“FLAWLESS”、“SNOW LOTUS”及“雪莲”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独立认读文字“雪莲”、“雪莲花”、“百纯雪莲”、“Snow Lotus”、“SNOW LOTUS”、“FLAWLESS”、“FLAWLESS-FW”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服装;袜;帽;手套;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手套(服装);披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