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43487号“口令红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890292号“QQ口令红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典当”复审服务上并未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其复审服务无关,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既不是通用语也不是商贸用语,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典当”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典当”三项服务复审,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除上述三项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上已生效,我委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由汉字“口令红包”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