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兴市鲸鱼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04588号“E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40683号“艾尔夫ELF”商标、14986452号图形商标、第9293128号“ELFJEANS”商标、第16656482号“ELFDIAPER及图”商标、第18843471号“ELF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