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仙桃市一二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86717号“南浦仙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74758号图形商标、第15816002号“玛尼嘉及图”商标、第21148945号“舍夫人及图”商标、第15611900号“九子缘及图”商标、第15003101号“黄钻百合及图”商标、第12097949号图形商标、第15387908号“古河禅寺及图”商标、第9953447号“功饎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