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一品牛锅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13116号“一品牛锅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271501号“港九一品及图”商标、第9033465号“一品一品”商标、第11147420号“东方一品西安鼎品餐饮有限公司”商标、第12953131号“牛锅王”商标、第20942493号“一品坛子涮”商标、第3583930号“一品轩”商标、第13990966号“一品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牛锅居”与引证商标四“牛锅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茶馆;饭店”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茶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