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72852号“新营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营养 21572852

阅读:156099 2018-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营养(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72852号“新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719103号“新营养部落及图”商标、第6186345号“营养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

  申请人:新营养(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72852号“新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719103号“新营养部落及图”商标、第6186345号“营养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特点并没有直接关系,未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及特点。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新营养”与引证商标一“新营养部落及图”、引证商标二“营养100%”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新营养”用在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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