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益盐堂(应城)健康盐制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29805号“益盐堂 少吃盐 吃好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显著文字“益盐堂”,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565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在图形部分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