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荣赐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51403号“知恩堂ZHIE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366546号“BaiFaDianXiang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868380号“Awsky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