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运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4068号“珠江交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2961号“珠江”商标、第5144446号“珠江商务”商标、第4258470号“珠江及图”商标、第9632360号“珠江电力”商标、第16994691号“珠江电缆”商标、第21153611号“珠江电力”商标、第21662676号“珠江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七尚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六、七商标信息查询截图、申请人公司发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状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珠江”,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电源电缆、电开关、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断路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断路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断路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