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粤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91484号“蒲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新时代的流行含义,并不具有任何消极、贬义的意思,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网站截图复印件、豆瓣账号截图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蒲仔”,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