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08901号“有机森林O'FOREST ORGANIC FOR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机森林O'FOREST ORGANIC FOREST 21608901

阅读:153419 2018-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草原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首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8901号“有机森林O'FOREST ORGANIC FOR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其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申请商标虽含有“有机”字眼,但是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

  申请人:草原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首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8901号“有机森林O'FOREST ORGANIC FOR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其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申请商标虽含有“有机”字眼,但是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及翻译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有机森林”及外文“O'FOREST ORGANIC FOREST”构成,该商标中“有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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