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3026号“SECU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汉字“吉林安检”结合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28102号“SECURITY及图”商标、第19081959号“SECURITY及图”商标、第19423019号“精武安SECU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官网截图复印件、著作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了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申请人名称由吉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卫队服务;消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消防;私人保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外文“SECURITY”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