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929773号“SHANXITIANLISHENGTAIFAZHANYOUXIANGONGS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HANXITIANLISHENGTAIFAZHANYOUXIANGONGSI及图 12929773

阅读:41549 2018-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延雄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0日对第12929773号“SHANXITIANLISHENGTAIFAZHANYOUXIANGONGS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

  申请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延雄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0日对第12929773号“SHANXITIANLISHENGTAIFAZHANYOUXIANGONGS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为拼音“SHANXITIANLISHENGTAIFAZHANYOUXIANGONGSI”,显然是一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对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从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详细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无线电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张贴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SHANXITIANLISHENGTAIFAZHANYOUXIANGONGSI”及图形组成,争议商标中的“SHANXITIANLISHENGTAIFAZHANYOUXIANGONGSI”部分可识读为“某某有限公司”,争议商标含有企业名称汉语拼音,与注册人名义不符,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未构成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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