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草原和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智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06664号“草原和牛 CRASSLAND&CATT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39199号“草原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