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闻道馆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4565号“闻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458190号“闻道 WEN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两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思路、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虽经过图形化设计,但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文字“闻道”,其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闻道”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