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利斯乐黄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0340号“I TESO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87207号“TESO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两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生产的产品完全用于出口,两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网页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的识别部分字母“TESORI”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TESORO”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栅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尚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