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沁源县马大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4381号“马家粮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28116号、第1635128号、第1542470号“马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由商标局驳回。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调味品;面条;面粉;米;佐料(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谷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佐料(调味品);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马家粮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马家”,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