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99179号“神州华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州华丰 21499179

阅读:115804 2018-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铁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99179号“神州华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608859号“神州华帝”商标、第3425052号“神州顺丰”…

  申请人:赵铁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99179号“神州华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608859号“神州华帝”商标、第3425052号“神州顺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页;申请人个体工商执照。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活家禽;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我委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499179号“神州华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州华丰 214991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8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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