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德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4019号“智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404734号“智传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智天下”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智传天下”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