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誉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3617号“爱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86111号“晨报爱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20212号“爱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35702号“爱学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使用合同书复印件;公司变更名称通知书复印件;区域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广告宣传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爱学堂”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