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和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6707号“和合婚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5713360号“和合 HE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21775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在“晚礼服出租;婚姻介绍所”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家务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全咨询;护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和合婚恋”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和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婚姻介绍;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出租;婚姻介绍;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